當前位置:首頁 > 專題專欄 > 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已歸檔) > 行政處罰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樂金林恩)
福建省長樂市金林恩印染有限公司(地址:長樂市金峰鎮前林村工業區;營業執照注冊號:350182100015534;組織機構代碼:70515926-5):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企業總排口廢水COD濃度為184mg/L,超過《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中COD排放標準(100mg/L)的0.84倍。企業在污水處理設施前端設置超越管道通向廠外,可將印染廢水直接外排。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水樣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
2.
3.水樣監測報告;
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19號);
5.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39點和第114點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于
2.對于廢水超標排放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1749.7元;對于私設暗管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共處罰款61749.7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長樂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福州市長樂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長樂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