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備回收利用能力且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規定: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利用過程中不滿足本《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您在咨詢中提到的資源化利用方式,如確定具備剝離液回收利用能力,且已履行有關環評、排污許可等手續的前提下,可以就近聯系當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其指導下向我廳申請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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