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我省加強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則體系建設,2020年首次探索建立綜合裁量模式,2021年進行了一次修改調整,為切實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提供有力制度支撐。但隨著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陸續出臺,對行政執法規范化精細化標準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嚴標準。為此,省生態環境廳依據新制修訂法律法規規章,緊密聯系工作實際,制定印發了《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
二、修訂原則
一是合法合理原則。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我省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要求,在法定的處罰事項、幅度、范圍內,合理確定裁量因素、劃分輕重程度、匹配相應數值,確保處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二是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全面衡量了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執法對象情況、環境違法后果等相關因素,注重以事實為依據,以環境質量為核心的執法理念,做到處罰幅度與違法后果相適應。
三是科學實用原則。《裁量規則》中的處罰計算公式、裁量等級、裁量表類型是在遵循國家文件規定、總結我省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設定的,同時注重實際操作性,有利于指導執法人員更好地依法、科學、精準執法。
三、主要內容
《裁量規則》共有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裁量基準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等3大部分:
(一)裁量規則部分。該部分共18條,是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設計及應用等進行了統一規范,主要包括了裁量原則、裁量模式、裁量因素、裁量公式等方面內容。
(二)裁量基準部分。該部分是對環境違法行為共性、修正、個性裁量因素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共性裁量因素5項、修正裁量因素4項、個性裁量因素涉及10類260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
(三)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部分。該部分是在現有“不予處罰”“首違不罰”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執法實踐,細化量化了不予處罰清單2類11項、免予強制清單1項的適用條件、依據等,形成了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模式,有利于基層更好運用“首違不罰”處理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聯系方式
解讀人:陳捷
聯系電話:0591-8836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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